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2024-05-17 05:21

1.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资料。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遵循方便投资者和优化配置账户资源的原则。 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开户代理资格。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上市证券的发行人,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其所发行证券的登记业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与委托其办理证券登记业务的证券发行人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范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政府债券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上市政府债券的登记业务。 证券公开发行后,证券发行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已发行证券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据此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证券发行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承担由于证券发行人原因导致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有误而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证券以协议转让、继承、捐赠、强制执行、行政划拨等方式转让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变更相关证券账户的余额,并相应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证券因质押、锁定、冻结等原因导致其持有人权利受到限制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加以标记。 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权益分派等代理服务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和协议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有关资料并支付款项。证券发行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推迟或不予办理,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说明有关情况。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设立客户证券总账和自有证券总账,用以统计证券公司交存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其客户及自有证券账户,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制定和公布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中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其与客户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客户应当同意集中交易结束后,由证券公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其证券账户与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之间的证券划付;(二)实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用于回购的质押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提交的质押券行使质押权;(三)客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净买入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客户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公司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将其与客户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证券托管关系的事项报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上述事项加以记录。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托管的证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存管的证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 证券的质押、锁定、冻结或扣划,由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2. 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4个账户

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4个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摘要】
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4个账户【提问】
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4个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回答】
具体如下: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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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是什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
1、证券帐户和结算帐户的设立
这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证券而设立的,证券帐户用于记录投资者的买卖证券情况,结算帐户的作用在于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清算交收服务。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帐户,实际上就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了一种服务的关系,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交易的有关服务。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托管就是证券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这样便于交易结算,也比较安全;过户就是根据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的结果,将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记录下来;所用的形式是将一个所有者帐户上的证券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帐户上,这种转移是股权、债权的一种转移,它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办。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这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权、债权的登记,它是根据证券交易中结算、交收、过户的结果进行的,这种登记是确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形成了证券持有人名册。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这就是在实际履行交易双方的责任,完成一方交付证券,另一方支付价款的过程,这样证券交易才能完成,下一步的交易才能开始并继续。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一般来说,证券在发行后并上市交易,在投资者之间流动,发行人再难以掌握哪些人持有证券,但是要向股东派发权益,或者向债权人支付利息,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持有人登记名册派发,可以做到准确、便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它有一个限定,就是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事项,这是合理的,也可以说是相关业务的延伸,这是又一项法定的职能。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了上述六项业务外,还会有一些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但它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是什么

4.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四)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七)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无关的投资;(二)购置非自用不动产;(三)在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之外买卖证券;(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一)章程、业务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二)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三)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四)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五)依法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事项。前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业务规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证券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等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下列事项和文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业务实施细则;(二)制定或修改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复原计划、紧急应对程序;(三)办理新的证券品种的登记结算业务,变更登记结算业务模式;(四)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五)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及重大诉讼;(六)任免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部门负责人;(七)有关经营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年度工作报告;(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重大开支项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九)与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主要业务合作协议,与证券发行人、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签订的各项业务协议的样本格式;(十)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和文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拒绝查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一)证券持有人查询其本人的有关证券资料;(二)证券发行人查询其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资料;(三)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方便证券持有人查询其本人证券的持有记录。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公开业务规则、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或者变更业务规则、调整证券登记结算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应当征求相关市场参与人的意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证券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经国家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办理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功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 这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证券而设置的。证券账户是用来记录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结算账户的作用是为证券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账户,实际上建立了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服务关系,由登记结算机构向证券公司提供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服务。 2.证券的保管和转让 即托管证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方便交易结算,更安全;过户是根据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结果,记录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使用的形式是将证券从一个所有者的账户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的账户。本次转让属于股权和债权转让,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3.证券持有人登记册 这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股权和债权的登记。它是基于证券交易中结算、交割和转让的结果。这种登记确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形成了证券持有人的名单。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结算和交收 这是实际履行交易双方责任的过程,即一方交付证券,另一方支付价款,这样证券交易才算完成,下一笔交易才能开始和继续。 5.发行人委托的证券权益分配 一般来说,证券发行后,上市交易,在投资者之间流动。发行人很难知道谁持有证券。但是,向股东分配权益或者向债权人支付利息,最好的方式是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持有人名册进行分配,这样可以做到准确便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6.处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查询。 它有一个限度,就是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事项,这是合理的,也可以说是相关业务的延伸,这是另一个法定职能。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上述六项业务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部分服务,但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 1.存托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证券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证券,应当在上市交易时交存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2.证券信息的提供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并提供证券持有人的登记信息。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3.必要的业务保障措施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要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4.原始凭证的保存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5.风险基金结算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因违约结算、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进行赔偿后,应当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证券账户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申请开户的投资者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文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结算原则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按照货银处理的原则,要求结算参与人足额交收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结算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结算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结算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根据业务规则处置前款财产。 8.结算资金和证券的存放和使用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入专门的结算交收账户,只能用于按照业务规则进行的封闭式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能强制执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经国家证券

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是什么

《证券法》第167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7. 开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网上服务功能后,登录时需要的证券账户是指哪个号?是在该网站上注册的吗?

  登录时需要的证券账户是指在该网站上注册的;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自助注册申请的客户须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号,投资者自助注册时可将自己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证券账户号注册在一个网上用户名下。
  网上用户有证券账户网上用户和基金账户网上用户两类。
  证券账户是指在我公司开立的,用于证券交易的账户。注册证券账户需  要到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身份验证,激活之后才能正式生效。
  基金账户是指在公司开立的,用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证券账户。注册基 金账户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只需要输入开户时使用的姓名/名称和证件号码。

开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网上服务功能后,登录时需要的证券账户是指哪个号?是在该网站上注册的吗?

8. 开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网上服务功能后,登录时需要的证券账户是指哪个号?是在该网站上注册的吗?

对,你注册的那个账号。
结算中心自己算的是你的上海和深圳的账号,
这怎么说呢,就是你名下的两种账号,
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自助注册申请的客户须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号,投资者自助注册时可将自己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证券账户号注册在一个网上用户名下。
网上用户有证券账户网上用户和基金账户网上用户两类。
证券账户是指在我公司开立的,用于证券交易的账户。注册证券账户需
要到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身份验证,激活之后才能正式生效。
基金账户是指在我公司开立的,用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证券账户。注册基
金账户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只需要输入开户时使用的姓名/名称和证件号码。
这样子看就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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