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4-05-18 21:45

1. 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那么受让的境内企业(即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没有予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前者只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补缴税款主体和违规受处罚主体,后者则是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规定了补扣税款的办法。
(一)在法律赋予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的同时,纳税人无须承担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未告知纳税人应扣缴税款的,纳税人无主观过错,未扣税款不应加收滞纳金。
(二)若扣缴义务人已告知纳税人应扣缴税款,但纳税人拒绝缴纳,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未及时向税务报告而造成未扣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有主观过错,未扣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因扣缴义务人未扣税款也就未占用税款,不应是滞纳金的缴纳主体,滞纳金的缴纳主体只能是纳税人。
二、公司法人股权变更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在哪儿申报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如何缴纳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股权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非居民企业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等,由非居民企业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率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则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
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怎么确定?
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之间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计算股权转让价时,如被持股企业有术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如何缴纳

4. 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所在国的收入征税,既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税务主权,也是一种通行的国际惯例。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则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股权转让给国内投资者和其他的外国投资者的行为。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况十分复杂,经常会出现许多特殊的案例,而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的解释也不可能做到包罗万象,加上各地对税法的理解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在税务机关内部或在征、纳双方之间,时常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问题,甚至出现纳税争议。为此,笔者试图结合基层的工作实际,对实践中碰到的几个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主体问题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现行个人所税法把纳税人分为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并负担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这一问题在税务干部中是没有异议的。但投资国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往往既包括外国法人,也有境外的自然人。在股权转让所得征税过程中,对外国自然人投资者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外国自然人不属于非居民企业,而是属于非居民个人纳税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外国法人投资者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投资国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新产生的股息、红利,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造成了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还为投资者避税提供了方便。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外国投资者应该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这个文件解决了这种税负不公平和可能产生的避税行为。

5. 国家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都有哪些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八、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九、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都有哪些内容?

6.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率的规定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则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
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如何缴纳?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股权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非居民企业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等,由非居民企业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怎么确定?
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之间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计算股权转让价时,如被持股企业有术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综上所述,我国对非居民企业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照规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率为20%,但是加上优惠政策,实际税率仅仅是10%,这已经是很低的标准了。对于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是按照股权转让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额确定的。

7.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的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的纳税地点

8. 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境内企业获得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权时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间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间股权转让、居民与非居民企业间股权转让等转让方式、转让时所缴税率都各不相同。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什么
1、个人所得税中,纳税人是指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而扣缴义务人,是指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二、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让方的主体类型决定了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若转让方为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之规定,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及其纳税义务的确定,以股权变更登记为要件,而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无关。一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其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款项是否支付、何时支付。
2、若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可见,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其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居民企业并无实质区别。
3、转让方为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除了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外,并且需要转让方已实际收悉价款为要件,比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条件更为严格。